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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oitte稅務專欄-租稅天堂要求經濟實質新規定

20190213 04:10 廖哲莉、韓承皓
2017年12月起,歐盟陸續公布及更新稅務不合作國家之黑名單和觀察名單以落實BEPS行動方案。黑名單地區可能面臨歐盟祭出的防禦措施,如禁止獲得歐盟資金及揭露更多企業資訊等。去年底,部分租稅天堂地區陸續公布經濟實質相關法案,包含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及百慕達群島,即係回應歐盟稅務不合作地區觀察名單所作承諾。該法案生效後,除增加申報義務,亦可能引發相關罰則。本文以開曼群島法案為例,說明如下。
開曼群島政府於去年底公布經濟實質法案並已於2019正式生效。該法規定從事「相關活動」之「相關個體」須辦理年度申報說明營業活動、公司收入、費用及其員工人數等,並通過經濟實質性測試。無法通過該測試之相關個體,開曼稅務局除通知並指正外,亦可處以罰鍰,情節嚴重者,甚至得註銷登記。
該法案對於2019以後成立之相關個體,自開始從事相關活動時立即適用;對於2018年底以前已存在且進行相關活動的相關個體,則緩衝至2019年7月1日起適用。
所謂「相關個體」含:
1.依開曼公司法註冊成立之公司(但不包含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且在開曼當地經營工商之國內公司);
2.依開曼有限責任公司法註冊之有限責任公司;
3.依開曼有限責任合夥法註冊之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或
4.依開曼公司法註冊之外國公司。
但不含投資基金,及實質管理處所在開曼群島以外地區且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者。
「相關活動」則包含:
1.銀行業務;
2.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
3.融資租賃業務;
4.基金管理業務;
5.集團總部;
6.控股公司;
7.保險事業;
8.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
9.航運業務。
上述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個體須通過「經濟實質性測試」,即相關個體須在開曼群島進行產生核心利潤之活動,並針對相關活動進行適當管理,且依在開曼群島進行相關活動之所得水準,在開曼群島產生適當的營運費用、有適當的實體(如維持營業地點、工廠、財產及設備)及聘僱足量具備適當資格的全職員工。相關個體若為單純控股公司,其經濟實質性測試之要求程度較低,其他如高風險智慧財產公司則會面臨較嚴格規定。
過去台商企業考量各項因素,通常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地區進行對外投資,進而利用第三地公司進行相關營業活動。該法案生效後,勢必增加境外公司申報事項,或因增加經濟實質而產生負擔,抑或將影響企業投資架構及供應鏈之管理與安排。至於境外公司維持成本是否增加及增加幅度,尚待施行細則通過方能確定。
 

另外,許多企業之境外公司實質管理處所在台灣或中國,在反避稅條款生效前非該國之稅務居民,未符上述相關個體之但書,尚無法免除開曼群島當地年度申報義務。如該個體無法通過經濟實質性測試,可能被處以罰鍰,情節嚴重者甚至恐遭註銷登記。
 
由該項法令內容可知,其影響層面可能包含集團之海外控股公司、F股上市公司、境外資金借貸公司或IP公司,影響層面甚廣。此外,目前除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及百慕達群島,尚有根西島、曼島、澤西島、納閩島等地區也已通過經濟實質相關法令,預期未來仍有其他租稅天堂跟進。因此,建議有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進行對外投資之台商企業應持續密切注意相關施行細則之進展,儘早瞭解相關規定與申報作業並進行評估與規劃。(作者廖哲莉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韓承皓為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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