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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大修! 擴大員工獎酬發放對象 廢除無記名股票

2017-12-21 17:23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即時報導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此次大幅修正,重點不少,行政院長賴清德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並列為優先法案,以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賴清德表示,此次公司法修正,主要是提供友善創新及創業環境、強化公司治理、提升股東權益、增加企業經營彈性、管理制度效率化與電子化,以及遵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等。其中,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除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外,均應申報實質受益人資料;為避免無記名股票成為洗錢之工具,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
此次修正,在友善創新創業環境部分,修正草案規定為促進公司善盡其社會責任,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並自行審酌擇一採行;股份有限公司得將票面金額股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但無票面金額股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
公司債為企業重要籌資工具,修正草案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除得私募普通公司債外,亦得私募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並放寬發行總額之限制。
在強化公司治理部分,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亦適用實質董事之規定;將有限公司納入「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適用範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為執行業務,得隨時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簿冊文件,公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為落實公司治理,促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發揮應有功能,引進「公司治理人員制度」;提高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負責人違法之行政罰鍰,包括違反股票發行期限、股東提案、董事候選人提名、董事查閱公司資料、股東及債權人查閱簿冊文件、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股東名簿之提供、監察人檢查行為之規定。
為增加企業經營彈性,修正草案放寬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轉投資、資金貸與及保證之限制;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刪除發起人之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後一年內,不得轉讓之限制,以貫徹股份轉讓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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